台灣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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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行政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漁業目
命令
進口漁船漁具漁業資材及漁業試驗研究用品免稅項目及標準
條文
沿革
附件
相關法規
第 1 條
本標準依漁業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1
進口漁業生產所必需之漁船、漁具及漁業資材,為國內尚未生產或生產不足者,免徵關稅;其免稅項目及標準如附表。
2
進口前項貨物申請免徵關稅者,應檢附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第 3 條
1
漁業試驗研究機關進口試驗研究所必需之用品,免徵關稅。
2
進口前項用品申請免徵關稅者,應檢附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