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以下簡稱閱覽)遊說登記及財務收支報表簿冊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被遊說者所屬機關申請:
-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有效中華民國護照號碼及聯絡電話;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登記證或許可設立或備案證明文件字號、主事務所所在地及其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聯絡電話;申請人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照號碼或該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相關證明文件。
- 二、申請人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聯絡電話;代理人為外國人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照號碼或該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相關證明文件;其屬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其屬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 三、案件名稱。
- 四、申請目的。
- 2前項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第 4 條
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對於第二條申請案件,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並依下列各款規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 一、准許閱覽者,應載明閱覽時間、處所及應注意事項。
- 二、不許閱覽者,應敘明理由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