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運動特種公益彩券(以下簡稱運動彩券):指以各種不同競技運動項 目為標的,並預測比賽過程及結果為遊戲方式之彩券。 二、國際認可競技活動:指國際性體育組織認可舉辦之運動賽事。 三、發行機構:指經主管機關指定辦理運動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賽 事過程及結果之公布、兌獎作業或管理事宜之銀行。 四、受委託機構:指經主管機關同意,受發行機構委託辦理運動彩券之發 行、銷售、促銷、賽事過程及結果之公布、兌獎作業或管理事宜之機 構。 五、經銷商:指與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簽訂契約,並經發行機構發給經 銷證,銷售運動彩券者。
第 3 條
運動彩券之發行,應由中央體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由主管機關指定銀 行辦理。 前項申請,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之資格及條件。 二、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規劃。 三、指定發行機構之發行期間。 四、每年銷售目標。 五、財務規劃(含獎金支出上限、經銷商銷售佣金下限、發行損失及賠償 責任準備下限、發行機構發行報酬上限等)。 六、投注標的之規劃。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第 6 條
發行機構發行運動彩券前,應先擬具發行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洽中央體育 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發行。 前項發行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中央體育主管機關所指定之國際認可競技活動。 二、發行機構名稱、受委託機構名稱及委託事項與期限。 三、運動彩券遊戲標的、遊戲規則。 四、運動彩券名稱、價格、發行頻率、發行期數、發行期間及銷售地區。 五、運動彩券預計發行額度、發行張數。 六、銷售方法及促銷策略。 七、獎金結構及公布方式。 八、賽事公告、作業流程、監督措施與賽事過程及結果公布之方式。 九、兌獎方式及手續。 十、預估獎金支出、銷管費用及其計算方式。 十一、運動彩券遊戲標的之安全控管事項。 十二、運動彩券遊戲標的賽事異動狀況之處理措施。 十三、發行運動彩券可能產生問題之預防及停止發行時之善後處理措施。 十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及中央體育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已核准之發行計畫,非經主管機關洽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第 8 條
發行機構應於運動彩券券面或券背記載下列事項: 一、運動彩券名稱。 二、運動彩券價格。 三、賽事日期與賽事過程及結果之公布方式。 四、兌獎方式、期限及獎金課稅事宜。 五、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之服務電話。 六、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所規定事項。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及中央體育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 前項第三款至第七款事項,報經主管機關洽中央體育主管機關核准者,得 以網際網路或其他公開方式揭示之。
第 10 條
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得利用電話、網際網路及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 券,其相關作業管理要點應報經主管機關洽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同意後實施 。 經銷商銷售運動彩券應於經銷證記載之銷售處所為之。 前項銷售處所應為固定地址。
第 13 條
發行機構應設置運動彩券銷售收入專戶,負責專戶之管理,並訂定運動彩 券銷售收入專戶管理作業要點,報經主管機關洽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同意後 實施。 受委託機構應依與發行機構約定之方式,計算每日運動彩券銷售款項,並 於指定期日將該款項存入發行機構所指定之運動彩券銷售收入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