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 一、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於本基金成立前設立公庫專戶存儲之結餘款及本基金成立後運動彩券發行盈餘之撥入款。
-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 三、受贈收入。
-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 一、發掘、培訓及照顧體育運動人才支出。
- 二、輔導、辦理促進運動人才之運動就業及運動事業發展之創新研發、人才培育等支出。
-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 四、與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所訂發行目的有關之各項支出。
第 5 條
- 1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運動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體育署署長兼任;其餘委員應由本部遴聘(派)相關機關(構)與團體代表、金融、主計、經濟、法律與體育專家學者、運動產業及運動選手代表兼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 2管理會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3管理會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