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各年齡層運動科學之研究、發展及運動科學人才之培育相關成果或著作,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獎勵:
- 一、申請期間截止末日前二年內所刊登或發表之成果或著作。
- 二、申請人自行設定專題且經一定研究方法及步驟而獲致成果或著作。
- 三、教師升等論文或碩(博)士學位論文。
第 3 條
- 1符合前條規定者,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至三十日,檢附下列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 一、申請人(代表人)所屬機關、學校或團體備函。
- 二、申請人資料表一份。
- 三、申請書一份。
- 四、切結書及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契約書一份。
- 五、符合前條之成果或著作一份。
- 2其屬二人以上共同協力完成之成果或著作者,應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作為申請人提出申請,並附切結書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