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 一、重大飛航事故:指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重大運輸事故之範圍所定遙控無人機重大飛航事故。
- 二、死亡:該人直接觸及遙控無人機之任何部位,包括自機體分離之部分,而當場死亡者。
- 三、傷害:指受傷後七日之內須住院治療四十八小時以上者。
- 四、實質損害:指遙控無人機損壞無法修復者。
- 五、值日官:指由運安會調查人員輪替擔任,二十四小時值勤,負責處理飛航事故通報作業之人員。
- 六、主任調查官:指重大飛航事故發生後,經運安會依本法指定負責調查作業之調查官。
- 七、專案調查小組:指由主任調查官依本法成立之調查任務編組,於調查期間,受主任調查官指揮,進行相關作業。
第 3 條
- 1遙控無人機重大飛航事故發生後,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及政府相關機關(構)應儘速將已知事故狀況通報運安會值日官。
- 2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及政府相關機關(構)應通報之事故如下:
- 一、人員死亡或傷害。
- 二、最大起飛重量逾二十五公斤之遙控無人機遭受實質損害。
- 三、其他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影響者、或毀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