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中央警官學校本科各學系,專修科暨警政研究所畢業生,經教育部驗印之 畢業證書遺失,申請發給證明書者,依教育部訂頒之「學校畢業證書發給 辦法」規定,逕向該核校申請,由校填具畢業證明書,送由教育部驗印後 發給之。
第 3 條
中央警官學校,前警察總署、警察總隊、首都警察廳及經內政部認可現已 裁徹之各省 (市) 警察教育機關畢業生,遺失畢業證書者,由內政部發給 畢業證明書。 前項警察教育機關所辦短期訓練班結業學員遺失給業證書者,由內政部發 給結業證明者。但中央警官學校短期講習班結業學員遺失未經內政部驗印 之結業證書者,應由該校自行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