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進口之郵包物品,其數量零星且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三千元以內者,依本 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五款之規定免徵進口稅。但為因應緊急狀況需要 ,財政部得公告於一定期間內進口之特定物品,不受完稅價格新臺幣三千 元以內免稅之限制。 前項免徵進口稅之郵包物品不包括菸酒在內。
第 3 條
進口之郵包物品,其完稅價格已逾前條第一項規定限額者,其已逾免稅限 額部分,如屬零星物品,應按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五規定之稅率課徵關稅; 如非屬零星物品,則應分別按海關進口稅則所規定之稅率課徵之。 進口之郵包物品,其任一單項物品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即非屬 前項所稱之零星物品。
第 6 條
自國外進口之郵包,其非屬貨品輸入管理辦法規定限制輸入貨品表內之貨 品,且離岸價格未逾免證輸入限額者,得免證輸入,由海關逕依有關輸入 規定驗放。 前項郵包如包括少量之限制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海關得視實際情形酌量 免證放行。其屬農產品者,得比照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農產品、菸酒、大陸 地區土產、自用藥物、環境用藥限量表所訂數量免稅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