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郵政儲金匯業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左列事項:
- 一、郵政儲金業務之經營、管理及以郵政定期儲金存單為質之貸款事項。
- 二、郵政劃撥業務之經營、管理事項。
- 三、郵攻匯兌業務之經營、管理事項。
- 四、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經營、管理事項。
- 五、儲匯代辦業務之經營、管理事項。
- 六、其他依法令應由本局辦理事項。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五人,副處長五人,稽核十六人至二十人,副 稽核二十人至二十六人,專門委員八人至十人,秘書二人至四人,科長二 十八人至三十四人,管理師十四人至十八人,副管理師二十四人至三十人 ,助理管理師十人至十二人,股長五十六人至七十人,管理員七十八人至 一百零二人,佐理員九十人至一百十六人。 本局為審核、清理各郵局儲金、劃撥、匯兌、簡易人壽保險等營業帳目, 置儲金工作員二百八十五人至六百二十九人,匯兌工作員九十五人至二百 十一人,簡易人壽保險工作員八十八人至一百九十六人。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事項。 本局設會計處,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前二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前條第一項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