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郵政儲金得投資下列國內外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 一、經依各國法令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其他經各國主管機關核准之受益憑證。
- 二、上市(櫃)股票。(包括以特定人身分,參與認購上市(櫃)企業原股東及員工放棄認購之增資股份及核准上市(櫃)之承銷中股票)及新股權利證書。
- 2投資前項之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如為外國有價證券,應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第 5 條
- 1郵政儲金不得投資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但報經交通部洽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派任其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所發行者,不在此限。
- 2中華郵政公司之負責人或職員不得擔任被投資上市(櫃)股票之公司負責人,但報經交通部洽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 3本辦法施行前,郵政儲金投資之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有不符前二項規定者,應擬具調整計畫,報請交通部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
第 6 條
- 1中華郵政公司應訂定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相關內部作業要點,其規定內容包括交易控管程序及原則、授權額度、停損點、執行風險單位及控管風險單位、評價方式、投資分析報告、交易紀錄文件作成及保管年限等,報經董事會核准後施行。
- 2前項執行風險單位及控管風險單位應分別獨立設置。
第 8 條
- 1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或信託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辦理之金融機構或證券機構或委託國外資產管理機構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 2前項委託或信託之金融機構、證券機構或國外資產管理機構遴選標準及投資運用作業規定,由中華郵政公司另定之。
第 9 條
- 1中華郵政公司購買國內封閉型基金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應在台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開戶保管。
- 2中華郵政公司購買國內開放型基金受益憑證,應設置專責單位保管之。
- 3中華郵政公司購買國外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應由專責單位或委託保管銀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