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職掌如下: 一、關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變更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權利變換計畫擬定、變更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權利變換有關爭議之調解事項。 四、其他有關都市更新之交議及研究建議事項。
第 4 條
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首長或其指 派人員擔任之;委員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首長分別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 一、主管業務及有關機關之代表。 二、具有都市計畫、建築、景觀、社會、法律、交通、財經、土地開發、 估價或地政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三、熱心公益人士。 前項委員出缺時,直轄市、縣 (市) 政府首長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 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依第一項第二款派聘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第 8 條
審議委員會,非有過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審議委員會。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