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為辦理都市計畫之擬定與變更,呈報行政院備案或內政 部核定時,應檢附左列各項資料: 一、計畫書。 二、計畫圖。 三、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 (如附件一) 及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記錄。 四、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 (如附件二) 。 附件一 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 ┌─────────────────────────┐ │○○擬定、變更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 │ ├───────────────┬─────────┤ │項 目│說 明│ ├───────────────┼─────────┤ │都市計畫名稱 │ │ ├───────────────┼─────────┤ │擬定、變更都市計畫法令依據 │ │ ├───────────────┼─────────┤ │擬定、變更都市計畫機關 │ │ ├───────────────┼─────────┤ │自擬細部計畫或申請變更都市 │ │ │計畫之機關名稱或土地權利關 │ │ │係人姓名 │ │ ├───────────────┼─────────┤ │本案公開展覽之起訖日期 │ │ ├───────────────┼─────────┤ │人民團體對本案之反映意見 │ │ ├───────────────┼─────────┤ │本案提交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 │鄉、鎮、縣轄市級 │ │審核結果 ├─────────┤ │ │直轄市、縣 (市) 級│ │ ├─────────┤ │ │內 政 部 │ └───────────────┴─────────┘ 附件二 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 ┌───┬──────┬────────┬──────┬───┐ │陳情人│陳情內容摘要│直轄市、縣 (市) │內政部都委會│備 註│ │ │ │都 委 會 決 議 │決 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8 條
計畫圖之名稱由左向右橫寫於圖之正上方,其下方適當位置標明比例尺及 方位。鄉、鎮、縣轄市公所、縣 (市) 政府或直轄市政府、內政部之印信 ,自右至左加蓋於圖名之上。 計畫內容及文字以橫寫為原則,鄉、鎮、縣轄市公所、縣 (市) 政府或直 轄市政府、內政部之印信,自下至上加蓋於計畫書之次頁。
第 11 條
主要計畫書之編製,依左列之規定: 一、主要計畫書依各該計畫之需要而編製,其內容以表明左列各項為原則 ,並以圖表表示之: (一) 計畫地區之行政範圍及其與區域計畫相關之地位。 (二) 自然及社會經濟環境分析,與未來發展之推計: 1 自然環境應包括地理位置、地形地勢、地質、水資源及氣候等。 2 社會經濟環境應包括歷史沿革、社會結構、農、工、商、礦等產 業之發展現況、及未來發展預測。 (三) 人口: 1 現有人口之調查分析:應包括人口之成長與變遷、人口密度與分 佈、人口年齡組合 (工作人口及依賴人口之統計) 及產業人口分 析等。 2 計畫人口之推計:應包括計畫人口推計有關因素之分析。 (四) 實質發展現況分析: 1 土地使用現況:應包括一般土地使用分析及居住、商業、工業等 各使用區之分佈。 2 交通運輸現況:現有道路模式及交通量分析、公眾運輸狀況、鐵 路及其他。 3 公共設施現況:現有重要公共設施之分佈位置及公用設備狀況。 4 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 (五) 規劃原則。 (六) 實質計畫。 1 計畫地區範圍說明。 2 土地使用計畫:包括各主要土地使用分區之配置。 3 交通運輸系統計畫:幹線道路及主要道路之配置及其他有關交通 設施。 4 公共設施計畫:主要公共設施用地之配置。 5 遊憩設施系統計畫。 6 分期分區發展計畫與實施進度及經費概估。 二、主要計畫書應以圖表補充說明,所附圖表至少應包括左列各項: (一) 計畫地區之位置圖。 (二) 計畫地區與區域計畫關係圖。 (三) 計畫地區工商農礦資料統計表。 (四) 計畫地區人口成長統計表。 (五) 計畫地區有業 (產業) 人口變遷統計表。 (六) 計畫地區之土地使用現況圖。 (七) 計畫地區土他使用現況面積表。 (八) 計畫地區現有道路交通量圖 (或表) 。 (九) 計畫地區之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 計畫地區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分配表。 (十一) 遊憩設施系統計畫圖。 (十二) 計畫道路表 (道路等級、長度、寬度及其編號) 。 (十三) 計畫公園綠地表 (面積及編號) 。 (十四) 計畫機關用地表 (面積及編號、作何機關使用) 。 (十五) 其他各項公共設施詳細表。 (十六) 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圖。
第 12 條
主要計畫圖之編製,依左列規定: 一、主要計畫之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 二、主要計畫圖依各該計畫之種類其內容得不相同。但至少應表明左列各 項: (一) 主要土地使用分區。 1 住宅區。 2 商業區。 3 工業區。 4 農業區。 5 其他分區。 (二) 交通運輸系統: 1 主要道路系統。 2 其他有關交通設施。 (三) 主要公共設施用地: 1 學校。 2 大型公園。 3 批發市場。 4 其他供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
第 13 條
細部計畫書之編製,依左列規定: 一、細部計畫書之內容至少應表明左列各項: (一) 細部計畫地區範圍。 (二) 細部計畫地區之發展現況。 1 土地使用現況:應包括一般土地使用分析、居住、商業、工業等 各使用區之分布。 2 交通運輸現況:現有道路分佈狀況,公眾運輸狀況及其他。 3 公共設施現況:現有公共設施之分佈位置及公用設備狀況。 (三) 細部計畫與主要計畫關係說明。 (四) 計畫容納人口及居住密度。 (五) 實質發展計畫: 1 主要計畫已決定各項公共設施之配置及開闢使用情形。 2 道路系統計畫:包括出入道路及人行步道及其他交通設施之配置 。 3 公共設施計畫:各項地區性公共設施用地之配置。 4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其重要內容。 5 事業及財務計畫。 二、細部計畫書應以圖表補充說明,至少應包含左列各項: (一) 計畫地區與主要計畫之關係位置圖。 (二) 計畫地區之土地使用現況圖。 (三) 計畫地區之土地使用計畫示意圖。 (四) 計畫地區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分配表。 (五) 計畫道路表 (道路長度、寬度及其編號) 。 (六) 計畫公園綠地表 (面積及編號) 。 (七) 其他地區性公共設施分配表。
第 14 條
細部計畫圖之編製,依左列規定: 一、細部計畫圖之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二、細部計畫圖至少應表明左各項: (一) 主要計畫已決定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各項公共設施。 (二) 道路系統。 1 主要計畫所定之主要及次要道路。 2 出入道路。 3 人行步道。 (三) 細部計畫內增設之小型公共設施: 1 公園綠地 (兒童遊樂遊憩場) 。 2 市場。 3 其他地區性之公共設施。 (四) 其他實質發展計畫。
第 15 條
變更都市計畫時其書圖之編製依左列規定: 一、變更都市計畫圖之比例尺應與原計畫圖比例尺同。 二、變更都部分應於變更計畫圖上以斜斑線標示之。 三、變更都市計畫書應詳細說明變更內容及變更理由、法令依據。 四、擬定細部計畫須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時,其名稱應予加註「擬定○○細 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並應另行繪圖標示主要計畫變更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