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酒品或酒盛裝容器之出口證明收費標準如下:
  • 一、自由銷售證明: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 二、檢驗報告: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 三、衛生證明:每件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