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販賣酒品得以下列方式擇一展示陳列,並應與一般商品明顯區隔:
- 一、設置專區。
- 二、設置專櫃。
- 2前項專區、專櫃,應明顯標示「酒品專區」或「酒品專櫃」字樣,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礙)健康」或下列之一之警語,且其字體不得小於長寬各三公分:
- 一、飲酒勿開車。
- 二、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
- 三、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
- 四、酒後不開車,安全有保障。
- 五、飲酒過量,害人害己。
- 六、短時間內大量灌酒會使人立即喪命。
-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警語。
- 3前項各款之警語,得與「禁止酒駕警示圖」(如附圖)合併標示。但前項第一款之警語,應與附圖合併標示之。
- 4前二項規定之標示,應使消費者清楚可見,且不得以任何方式移動或遮蓋,並應固定附著於酒品展示陳列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