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酒類中甲醇之含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白蘭地、葡萄蒸餾酒、甘藷蒸餾酒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二千毫克以下。
- 二、水果渣蒸餾酒、葡萄以外之其他水果釀造酒及蒸餾酒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四千毫克以下。
- 三、葡萄酒、Tequila 龍舌蘭酒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三千毫克以下。
- 四、啤酒類、穀類釀造酒類、其他釀造酒類、威士忌、白酒、米酒、其他蒸餾酒、料理酒類、食用酒精類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一千毫克以下。
- 五、再製酒類中甲醇之含量,應符合所使用酒精、釀造酒或蒸餾酒等基酒之甲醇含量規定。
- 六、其他食用酒類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一千毫克以下。
第 4 條
酒類中下列添加物,應符合如下規定:
- 一、防腐劑:
- (一)以水果為原料之酒類,每公升中己二烯酸殘留量零點二公克以下。
- (二)酒精含量百分之十八以下之食用酒類,每公升中苯甲酸殘留量零點四公克以下。
- (三)前二目規定之同一酒品,各防腐劑殘留量除以其限量標準所得之數值總和不得大於一。
- (四)其他食用酒類不得添加己二烯酸及苯甲酸。但經證明屬製程中自然產生、原料天然存在或轉帶,且其殘留量未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上限者,不在此限。
- 二、著色劑:葉黃素殘留量以 lutein 計為每公升十毫克以下。
- 三、其他添加物:
- (一)以水果為原料之酒類,每公升中二氧化硫殘留量零點四公克以下。
- (二)啤酒類及以穀類為原料之酒類,每公升中二氧化硫殘留量零點零三公克以下。
- (三)其他食用酒類不得添加二氧化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