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醫師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修習醫學,並經實習成績優良,獲有畢業證書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醫師證書,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可者。
第 4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牙醫師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修習牙醫學,並經實習成績優良,獲有畢業證書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牙醫師證書,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可者。
第 5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藥師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修習藥學,並經實習成績優良,獲有畢業證書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藥師證書,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可者。
第 7 條
中華民國國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 外專科以上學校醫事檢驗學、醫事技術學系醫事檢驗組各系 (組) 、科畢 業,並經實習成績優良,獲有畢業證書者,得申請醫事檢驗師檢覈。
第 8 條
中華民國國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 外專科以上學校放射技術、醫事技術學系放射技術組各系 (組) 、科畢業 ,並經實習成績優良,獲有畢業證書者,得申請醫事放射師檢覈。 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有關放射線技術系科畢業,曾受醫用游 離輻射防護訓練有結業證書,並已從事放射線工作二年以上成績優良,經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審查合格,其申請醫用放射線技術師檢覈經核定准予 筆試者,得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繼續報考醫事放射師檢覈筆 試,逾期不得再行報考。
第 9 條
中華民國國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專科以上學校物理治療、復健醫學系物理治療組各系 (組) 、科畢業,並 經實習成績優良,獲有畢業證書者,得申請物理治療師檢覈。
第 10 條
中華民國國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 外專科以上學校職能治療、復健醫學系職能治療組各系 (組) 、科畢業, 並經實習成績優良,獲有畢業證書者,得申請職能治療師檢覈。
第 12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助產士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助產職業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助 產職業學校修業期滿,並經實習成績優良,獲有畢業證書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助產士證書,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可者。
第 14 條
中華民國國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 承認之國外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物理治療、復健技術各系 (組) 、科畢 業,並經實習成績優良,獲有畢業證書者,得申請物理治療生檢覈。
第 15 條
中華民國國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 承認之國外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職能治療、復健技術各系 (組) 、科畢 業,並經實習成績優良,獲有畢業證書者,得申請職能治療生檢覈。
第 16 條
依第三條至第十五條規定申請檢覈者,予以筆試。但具有公務人員高等考 試三級考試、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同等級各類科醫事人員考試及格,與第 二條所稱各類科醫事人員相當之資格者得予免試。 前項但書人員之檢覈,應由其服務之公立醫療衛生機構代為申請。 外國人 (不包括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 領有外國政府醫師證書, 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可,有證明文件並志願在我國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服務, 依規定申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師檢覈准予筆試者,除予筆試外,得視 需要增加口試及實地考試。筆試得視需要以英文命題及作答。 前項所定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由考選部與行政院衛生署會同認定之。
第 18 條
本檢覈筆試之應試科目依附表「醫事人員檢覈筆試各類科應試科目表」之 規定辦理。 附表:醫事人員檢覈筆試各類科應試科目表 ┌───┬───────────────────────┬──┐ │類 科│檢 覈 筆 試 科 目│備註│ ├───┼───────────┬───────────┼──┤ │ │第 一 階 段 │第 二 階 段 │配合│ │ ├───────────┼───────────┤醫事│ │ │一 基礎醫學 (一) (解│一 內科學 (包括神經科│放射│ │ │ 剖學、微生物與免疫│ 學) │師法│ │醫 師│ 學、病理學) │二 外科學 (包括骨科學│之公│ │ │二 基礎醫學 (二) (生│ 、麻醉科學) 、眼科│布施│ │ │ 理學、生物化學、藥│ 學及耳鼻喉科學 │行,│ │ │ 理學及公共衛生學) │三 婦產科學、小兒科學│將本│ │ │ │ 、放射線學、復健科│附表│ │ │ │ 學、皮膚科學、泌尿│之「│ │ │ │ 科學及精神科學 │醫用│ ├───┼───────────┼───────────┤放射│ │ │第 一 階 段 │第 二 階 段 │線技│ │ ├───────────┼───────────┤術師│ │牙醫師│一 口腔病學 (口腔病理│一 口腔顎面外科學、牙│」類│ │ │ 學、微生物學、牙科│ 周病學、齒內治療學│科名│ │ │ 藥理學、牙科公共衛│二 全口贗復學、局部贗│稱修│ │ │ 生學) │ 復學、牙冠牙橋學 │正為│ │ │二 基礎牙醫學 (牙體形│三 齒顎矯正學、兒童牙│「醫│ │ │ 態學、咬合學、口腔│ 科學、牙體復形學 │事放│ │ │ 解剖學、口腔組織學│ │射師│ │ │ 、牙科材料學) │ │」,│ ├───┼───────────┴───────────┤以資│ │藥 師│一 生藥學及藥理學 │因應│ │ │二 藥物化學 │。 │ │ │三 藥劑學 │ │ │ │四 調劑學 (包括臨床藥學及治療學) │ │ │ │五 藥物分析及藥事法規 │ │ ├───┼───────────────────────┤ │ │護理師│一 護理學及護理技術 │ │ │ │二 內外科護理 │ │ │ │三 產兒科護理 │ │ │ │四 精神科及公共衛生護理 │ │ │ │五 基礎醫學 (包括解剖生理學、藥理學、微生物學│ │ │ │ ) │ │ ├───┼───────────────────────┤ │ │醫事檢│一 臨床血清免疫檢驗學 │ │ │ │二 臨床生化檢驗學 │ │ │ │三 微生物學及臨床微生物學 (包括細菌、病毒、黴│ │ │ │ 菌及寄生蟲學) │ │ │驗 師│四 臨床血液檢驗學 (包括血庫學) │ │ │ │五 一般臨床檢驗學及臨床生理學 (包括病理切片技│ │ │ │ 術) │ │ ├─┬─┼───────────────────────┤ │ │醫│診│一 放射物理學 │ │ │事│斷│二 輻射安全(包括醫用游離輻射有關法規) │ │ │放│組│三 ×光機構造與安全設備 │ │ │射│ │四 放射線診斷攝影技術 │ │ │師│ │五 基礎醫學 (包括解剖學、生理學、病理學) │ │ │ ├─┼───────────────────────┤ │ │ │治│一 放射物理學 │ │ │ │療│二 輻射安全(包括醫用游離輻射有關法規) │ │ │ │組│三 放射線治療設備 │ │ │ │ │四 放射線治療技術 │ │ │ │ │五 基礎醫學 (包括解剖學、生理學、病理學) │ │ │ ├─┼───────────────────────┤ │ │ │同│一 放射物理學 │ │ │ │位│二 輻射安全 (包括醫用游離輻射有關法規) │ │ │ │素│三 核子醫學裝備與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之安全處理 │ │ │ │組│四 核子醫學診斷與治療技術 │ │ │ │ │五 基礎醫學 (包括解剖學、生理學、病理學) │ │ ├─┴─┼───────────────────────┤ │ │物理治│一 解剖學及生理學 │ │ │療 師│二 復健學 │ │ │ │三 電療學及熱療學 │ │ │ │四 骨科疾病物理治療學 │ │ │ │五 神精疾病物理治療學 │ │ ├───┼───────────────────────┤ │ │職能治│一 解剖學及生理學 │ │ │ │二 職能治療學概論 │ │ │療 師│三 心理疾病職能治療學 │ │ │ │四 生理疾病職能治療學 │ │ │ │五 小兒職能治療學 │ │ ├───┼───────────────────────┤ │ │護 士│一 護理學及護理技術 │ │ │ │二 內外科護理 │ │ │ │三 婦產、小兒、精神科及公共衛生護理 │ │ │ │四 基礎醫學 (包括解剖生理學、藥物學、微生物學│ │ │ │ ) │ │ ├───┼───────────────────────┤ │ │助產士│一 助產學 (包括助產技術) │ │ │ │二 護理學及護理技術 │ │ │ │三 各科護理概論 (包括內、外、婦、兒科及公共衛│ │ │ │ 生護理) │ │ │ │四 基礎醫學 (包括解剖生理學、藥物學、微生物學│ │ │ │ ) │ │ ├───┼───────────────────────┤ │ │醫事檢│一 臨床血液檢驗學 │ │ │ │二 臨床生化檢驗學 │ │ │驗 生│三 臨床微生物學 (包括細菌、血清、免疫及寄生蟲│ │ │ │ 學) │ │ │ │四 一般臨床檢驗學 (包括病理切片技術) │ │ ├───┼───────────────────────┤ │ │物理治│一 解剖學概要及生理學概要 │ │ │ │二 一般醫學概要與復健學概要 │ │ │療 生│三 電療與熱療技術概要 │ │ │ │四 運動治療技術概要 │ │ ├───┼───────────────────────┤ │ │職能治│一 解剖學概要與生理學概要 │ │ │療 生│二 職能治療學概要 │ │ │ │三 心理疾病職能治療學概要 │ │ │ │四 生理疾病職能治療學概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