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 一、醫事(師、士、生級)人員證書費。
  • 二、醫事人員英文證書費。
  • 三、醫事人員良醫證明費。

第 3 條

  • 1
    申請各項證明書規費收費費額如下:
    • 一、醫事(師、士、生級)人員證書費,每張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 二、醫事人員英文證書費,第一份應繳納新臺幣伍佰元整;申請第二份(含)起,每份應繳納新臺幣貳佰元。
    • 三、醫事人員良醫證明費,每張新臺幣貳佰元整。
  • 2
    申請前項證書或證明書之影本者,應檢附證書或證明書正本,並繳納每張影本費新臺幣貳拾元整。

第 4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