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應通報之對象如下:
- 一、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而未發病者(以下稱未發病者)。
- 二、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以下稱發病者)。
- 三、出生月齡在十八月以下之嬰幼兒疑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以下稱嬰幼兒疑似感染者)。
- 四、孕產婦疑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以下稱孕產婦疑似感染者)。
-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通報者。
第 3 條
- 1醫師發現應通報對象時,除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外,並應即採行必要之感染管制措施。
- 2醫師以外之醫事人員執行業務,發現應通報對象時,除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外,並應即報告其診療醫師。
- 3前二項通報資料不全者,地方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補正。
第 4 條
醫事人員通報時,應檢具下列資料:
- 一、未發病者:傳染病個案報告單。內容包括感染者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性別、出生日期、住居所、診斷日期、檢驗確認單位、感染危險因子等資料。
- 二、發病者: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個案報告單。內容包括發病者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性別、出生日期、診斷日期、診斷依據等資料。
- 三、嬰幼兒疑似感染者:母子垂直感染之疑似個案報告單。內容包括嬰幼兒疑似感染者之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居所、出生是否給予預防性投藥、採檢項目、抽血日期及其生母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
- 四、孕產婦疑似感染者:孕產婦疑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報告單。內容包括孕產婦疑似感染者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出生日期、住居所、懷孕週數、預產期、歷次懷孕情形、感染危險因子、檢驗單位、採檢項目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