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請領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者應檢具左列文件、費款,報由當地衛 生主管機關層轉 (或逕報)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 一、考試院頒發之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考試及格證書。 二、醫事人員申請登記給證卡片一組。 三、申請人最近二寸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背面註明姓名籍貫及出生年 月日) 。 四、證書費。
第 10 條
醫事檢驗師執行左列各款業務: 一、臨床生化檢驗。 二、臨床生理檢驗。 三、臨床血清檢驗。 四、臨床血液檢驗。 五、臨床微生物檢驗。 六、臨床顯微鏡檢驗。 七、醫事檢驗訓練。 八、醫事檢驗行政。 九、其他有關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事檢驗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