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醫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1
    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所稱醫師對醫學研究與醫療有重大貢獻事項,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對人體健康、疾病預防與治療之研究,具重大貢獻。
    • 二、對臨床醫療服務有重大貢獻。
    • 三、對山地離島醫療服務有重大貢獻。
    • 四、對醫學倫理制度有重大貢獻。
    • 五、對醫學教育制度有重大貢獻。
    • 六、協助辦理醫療衛生政策事項有重大貢獻。
    • 七、具其他特殊事蹟。
  • 2
    醫師以同一事由接受獎勵者,其獎勵以一次為限。
  • 3
    醫師經依本法懲戒有案者,不得為獎勵對象。

第 3 條

  • 1
    醫師之獎勵,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 一、書面嘉獎。
    • 二、頒發獎狀。
    • 三、頒發獎牌。
  • 2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獎勵,應以公開方式為之。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對醫師之獎勵,每年辦理一次。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醫師獎勵之審查,應邀請醫療相關專家、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參與。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