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本辦法所定獎勵措施,其項目如下:
- 一、緊急、重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服務人力之改善。
- 二、緊急、重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相關醫療設備、設施之增購或更新。
- 三、婦產科、兒科醫療資源及品質之改善。
- 四、弱勢族群及山地、離島地區醫療照護服務之改善。
- 五、醫療機構品質及效率之提升。
- 六、重要慢性疾病防治醫療品質之提升。
- 七、特殊或策略性醫療產業之發展。
- 八、藥事照護服務之發展及用藥品質之提升。
- 九、依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醫療發展基金相關規定許可在案之獎勵事項。
- 2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緊急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之認定,由中央主管機關依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及醫療資源分布狀況公告之。
第 3 條
前條獎勵措施之方式如下:
- 一、改善服務人力之人事費用及訓練費用之補助。
- 二、增購或更新相關醫療設備、設施之費用或貸款利息之補助。
- 三、改善、提升醫療照護與疾病防治有關之服務、品質及效率所需費用之獎助。
- 四、改善、提升前條第一項第七款特殊或策略性醫療產業之人力品質、服務流程及病人安全或臺灣品牌特色形象推廣及行銷,所需費用之獎助。
- 五、改善、提升或推動獎勵措施項目,績效卓著之醫療機構,發給獎牌、獎狀或獎勵金,並得給予公開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