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醫療機構應執行之感染管制措施如下:
- 一、依醫療法規定申請設置之綜合醫院、醫院、慢性醫院、精神科醫院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依本辦法所定之措施為之。
- 二、其他醫療機構:依第八條至第十四條所定之措施為之。
第 5 條
- 1醫療機構應建置疑似醫療照護相關感染個案、群聚或群突發事件之監測、處理機制,將監測資料製作相關年報與月報留存及提報感管會,並依主管機關之規定通報。
- 2前項處理機制,應包括院內群突發事件發生之標準作業流程及因應異常狀況之作業規範,並應定期演習訓練之。
- 3醫療機構於發生感染群聚或群突發事件時,應作成調查處理報告,向感管會說明改善計畫及建檔,追蹤至事件結束。必要時,得請求主管機關協助。
第 6 條
- 1醫療機構對抗生素使用之監測、審查、稽核及藥敏試驗等事項,應建立管理機制,由接受感染症醫學訓練之專科醫師或感染管制專責醫師負責,並派藥師、醫事檢驗師或其他醫師協助。
- 2抗生素使用及抗藥性細菌比率之情形,應定期向感管會報告,並依主管機關之規定通報;對於未合理使用抗生素及抗藥性比率異常之情形,應研擬改善計畫,追蹤執行成效,並定期向感管會報告。
第 7 條
- 1醫療機構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並參考相關指引及實證研究等文件,對於特定抗藥性細菌訂定感染管制標準作業程序及防護措施,並視需要定期更新。
- 2對於可能感染特定抗藥性細菌等高風險病人就醫住院時,應強化監測工作,落實執行前項標準作業程序與措施;在兼顧病人隱私之情形下,於其病歷、病床周遭建立標示,提醒醫療照護工作人員採取適當之防護措施。
第 12 條
- 1醫療機構應訂有員工保健計畫,提供預防接種、體溫監測及胸部 X 光等必要之檢查或防疫措施;並視疫病防治需要,瞭解員工健康狀況,配合提供必要措施。
- 2醫療機構應訂定員工暴露病人血液、體液及尖銳物品扎傷事件之預防、追蹤及處置標準作業程序。
第 14 條
醫療機構應訂有因應大流行或疑似大流行之虞感染事件之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含適當規劃病人就診動線,研擬醫護人員個人防護裝備(PPE)及其穿脫程序、不明原因發燒病人處理、傳染病個案隔離與接觸追蹤及廢棄物處理動線等標準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