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緊急災害,指醫院遭遇下列災害,致影響醫療作業環境,造成醫院醫療需求之改變或提高:
- 一、天然災害:風災、震災、水災、土石流、旱災。
- 二、技術災害:火災、爆炸、游離輻射意外事故、危害物質事故、停電、停水。
- 三、戰爭災害、暴力威脅及恐怖攻擊事件。
- 四、重大傳染病群聚事件。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緊急災害。
第 3 條
- 1醫院應訂定緊急災害應變措施計畫。其內容應包括因應災害之預防、準備、應變與復原各階段之應變體系、應變組織與工作職責。
- 2前項緊急災害應變措施計畫,醫院應於每一年度開始前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 4 條
為因應緊急災害事件,醫院應設置緊急災害應變組織與指揮架構,並依實際需要分設各組,執行下列事項:
- 一、指揮中心:整體緊急災害應變工作之決策、各應變組織部門之協調、考核與訊息之發布等。
- 二、參謀分析:擬定緊急災害應變策略與方案、災害狀況分析研判、人力調度與資料蒐集等。
- 三、醫療作業:對於病人持續提供醫療照護及災害傷患之急救等。
- 四、財務及行政:採購、出納、人事管理及財務分析等。
- 五、後勤及災害控制:物資之募集與調度、器材之搬運與供應及設施與環境維護等。
第 6 條
- 1醫院應訂定緊急災害發生時之疏散作業方式,規劃病人、員工及醫療設備疏散之路線、疏散地點及病人運送方式,並保障疏散過程中,相關人員之安全。
- 2前項疏散之路線,應隨時注意路線之安全、暢通,並繪製圖說,懸掛於明顯處所。
- 3醫院訂定第二條第四款緊急災害之疏散作業與路線,應依感染控制原則規劃。
第 11 條
- 1醫院每年至少應舉行緊急災害應變措施演習及桌上模擬演練各一次,並製作成演習紀錄、演習自評表及檢討改善計畫,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2前項演習及桌上模擬演練之主題、時間與相關內容,應於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計畫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