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中央古蹟主管機關直接管理維護之古蹟發生重大災害時,應立即成立古蹟 緊急應變小組至現場勘查,作必要之緊急應變措施。 前項以外之古蹟發生重大災害時,管理維護機關、團體或個人應立即通報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直轄市、縣 (市) 政府接獲通報後,應立即成立 古蹟緊急應變小組至現場勘查,作必要之緊急應變措施,並通報中央古蹟 主管機關。 前二項小組應包括古蹟主管機關人員、專家及學者,其組成由古蹟主管機 關定之。
第 4 條
中央古蹟主管機關直接管理維護之古蹟發生重大災害時,應立即成立古蹟 緊急應變小組至現場勘查,作必要之緊急應變措施。 前項以外之古蹟發生重大災害時,管理維護機關、團體或個人應立即通報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直轄市、縣 (市) 政府接獲通報後,應立即成立 古蹟緊急應變小組至現場勘查,作必要之緊急應變措施,並通報中央古蹟 主管機關。 前二項小組應包括古蹟主管機關人員、專家及學者,其組成由古蹟主管機 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