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影視事業,指經營下列事業之公司: 一、電影片製作業:指經營策劃、製作電影片之事業。 二、電視業:指經營藉無線電或有線電視傳輸網路,包括轉播站、微波、 衛星、線纜等,傳播聲音、影像供公眾直接收視之無線電視事業或有 線電視事業。 三、節目製作業:指經營製作電視節目、廣告或錄影節目之下列事業: (一) 電視節目、廣告製作業:指經營策劃、製作電視節目或廣告之事業 。 (二) 錄影節目製作業:指經營策劃、製作錄影節目之事業。
第 3 條
適用本標準之影視事業,應符合下列各要件: 一、投資影視事業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如下,得於核定之 投資計畫期間內分次收足: (一) 電影片製作業: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二) 無線電視事業:新臺幣十二億元以上。 (三) 有線電視事業:新臺幣六億元以上。 (四) 節目製作業: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二、投資影視事業計畫之購置全新機器設備及裝置該機器設備之新建主體 建築合計金額如下: (一) 電影片製作業: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二) 無線電視事業:新臺幣十二億元以上。 (三) 有線電視事業:新臺幣六億元以上。 (四) 節目製作業: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三、投資計畫核准後三年內完成。 四、投資計畫有助產業升級,並符合環境品質標準。
第 4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影視事業,應自本標準發布日起或取得影視事業執照或許 可或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增資函後六個月內,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核發 符合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公司執照影本。其屬增資擴展者,為增資前後公司執照影本。 二、影視事業執照或許可或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增資函影本。 三、投資計畫書五份。 前項投資計畫書格式,由行政院新聞局定之。 行政院新聞局於核發第一項之核准函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 地稅捐稽徵機關。
第 5 條
符合本標準規定之影視事業,應於核定之投資計畫完成期限內完成,並於 完成後檢具下列文件,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核發完成證明: 一、行政院新聞局核發符合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影本。 二、公司執照影本。其屬增資擴展者,為增資前後公司執照影本。 三、影視事業執照或許可影本。 四、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其屬增資擴展者,為增資前後營利事業登記證 影本。 五、機器設備及主體建築清單五份。 六、機器設備配置圖及裝置該機器設備之新建主體建築平面圖 (含說明) 。 七、購置機器設備之統一發票影本、海關進口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會計師 查核證明文件。 八、募集現金資本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完成證明之格式,由行政院新聞局定之。 行政院新聞局於核發第一項之完成證明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 在地稅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