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其類別及調查內涵如下:
- 一、重要物資:共區分為食物;礦產及基本金屬;機械;燃料;纖維、皮革、橡膠、棉、毛類;化學品;藥品醫材;建材;交通運具、通訊器材及其他十大類,其調查內涵為:
- (一)存量:指調查當時重要物資之庫存量。但由國外進口已購入而未運達者不予列計;已出售而未提貨者,應予列計;車輛、船舶、航空器及機械類之現有量應列為存量。
- (二)生產量:指國內重要物資生產能量及實際產量。
- (三)輸入量:指重要物資之進口量。
- (四)輸出量:指國內生產重要物資之外銷量。
- (五)內銷量:指國內生產重要物資之內銷量。
- 二、固定設施:共區分為學校、公共場所、醫療設施、倉庫及貨櫃集散站五大類,其調查內涵為:
- (一)學校:包括各級學校場地、相關固定建築物之數量、面積及其設備。
- (二)公共場所:包括宗教場所、活動中心(含文化中心及民眾、社區活動中心)與其他公共場所之數量、面積及其設備。
- (三)醫療設施:包括公、私立醫院之病房與病床數量及其他相關設施。
- (四)倉庫:包括公、私有倉庫之數量、面積、場地及其設備。
- (五)貨櫃集散站:包括貨櫃運輸之儲放場地之數量、面積及其設備。
第 3 條
中央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為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之調查機關,其權責事項如下:
- 一、經濟部:
- (一)負責建立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資訊系統與綜整調查資料及協調、推動調查工作。
- (二)負責食物;礦產及基本金屬;機械(工程重機械除外);燃料;纖維、皮革、橡膠、棉、毛類;化學品;建材;交通運具、通訊器材(各種車輛、船舶、航空器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除外)及其他等重要物資與學校(公、私立大專院校及高中職校除外)、公共場所及倉庫等固定設施之調查、統計及編管。
- 二、內政部:負責工程重機械之調查、統計及編管。
- 三、國防部:
- (一)負責提供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之軍需資料。
- (二)督導所屬單位協調相關機關(構)辦理調查工作。
- 四、財政部:負責提供重要物資進出口統計資料。
- 五、交通部:負責各種車輛、商用船舶、航空器及貨櫃集散站之調查、統計及編管。
- 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負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調查、統計及編管。
- 七、教育部:負責公、私立大專院校及高中(職)校之調查、統計及編管。
- 八、衛生福利部:負責藥品醫材及醫療設施之調查、統計及編管。
- 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負責糧食及漁船之調查、統計及編管。
- 十、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中央各機關執行各項目調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