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重要科技事業之適用範圍,其屬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者,應符合左列各要 件: 一、投資計畫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技術服務屬通訊、資訊、消費性電子、 半導體、精密器械與自動化、航太、高級材料、特用化學與製藥、醫 療保健及污染防治等工業。 二、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製造業為新台幣二億元以 上;技術服務業為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三、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購置金額,製造業為新台幣一億元以上;技術服 務業為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 四、投資計畫核准後三年內完成。
第 2 條
重要科技事業之適用範圍,其屬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者,應符合左列各要 件: 一、投資計畫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技術服務屬通訊、資訊、消費性電子、 半導體、精密器械與自動化、航太、高級材料、特用化學與製藥、醫 療保健及污染防治等工業。 二、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製造業為新台幣二億元以 上;技術服務業為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三、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購置金額,製造業為新台幣一億元以上;技術服 務業為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 四、投資計畫核准後三年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