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前條所定綜合賽事如下:
- 一、第一類賽事:奧林匹克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亞洲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及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
- 二、第二類賽事:世界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亞洲青年運動會及東亞青年運動會。
- 三、第三類賽事: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其他綜合賽事。
- 2綜合賽事之申請辦理者,以第五條第一款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為限。
第 7 條
- 1地方政府申請本部協助辦理綜合賽事者,應擬具申請計畫,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第一類賽事:由本部召開跨部會會議,作成申辦效益及可行性評估後公告;其公告內容,包括申辦期限、賽事名稱、申辦資格、條件、向本部申請之期限、程序、遴選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地方政府依公告內容向本部申請。
- 二、第二類賽事:由地方政府於舉辦綜合賽事所屬國際運動組織公告之申辦限期內,向本部申請。
- 三、第三類賽事:由本部依競技等級或規模,公告準用第一款或前款規定;由地方政府依公告內容向本部申請。
- 2前項申請計畫經本部審查核定後,由本部依核定計畫提供協助。
第 8 條
前條申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賽事之運動種類及賽程規劃。
- 二、申辦賽事之目的及效益。
- 三、結合其他地方政府、中央機關(構)與學校現有場館資源之場館總體檢報告及分工事項。
- 四、財務規劃,包括自償性財源。
- 五、經費預算表。
- 六、協力團體。
- 七、計畫執行期間。
- 八、計畫工作內容。
- 九、預定進度。
- 十、需協助事項。
- 十一、配合本部體育運動推廣之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