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 1本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及各監視執行機構應就所管市場協商訂定跨市場資訊通報機制,報本會核定。
- 2本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及檢查局應對通報資訊即時建檔,以利通報作業之運作。
- 3本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及檢查局得視監視作業需要要求金融服務業提供異常交易資金往來資料並副知本會主管局。
- 4本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及檢查局發現涉及外匯管理之異常交易或不法交易資訊時,應通報中央銀行。
第 6 條
- 1為執行金融市場監視業務,本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應協助各監視執行機構相互間或與其他國內外相關機構,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協定或合作備忘錄。
- 2前項合作協定或合作備忘錄之簽訂或修正,應先報經本會各主管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