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財政部為加強金融檢查作業之聯繫與協調,發揮金融監理績效,特依照行 政院核定之「金融業務檢查分工方案」規定,會同各金融檢查單位成立「 金融檢查作業檢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 2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為研商下列事宜: 一、由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辦理檢查之要保機構清單。 二、因檢查發現金融機構業務應行改進事項。 三、有關檢查意見之追蹤考核。 四、有關金融機構內部查核之督導及考核。 五、基層金融機構業務檢查與輔導之聯繫。 六、其他有關檢查作業細節之聯繫與協調。
第 3 條
本委員會由財政部金融局局長、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處長、財政部保 險司司長、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總經理及臺灣省合作金庫總經理等五人組成 ,由財政部金融局局長擔任召集人。
第 4 條
本委員會之行政及文書作業,由召集人指定秘書一人及助理人員二人負責 ,必要時,並得函請有關機構提供資料或協助。
第 5 條
本委員會由召集人視需要不定期召開,其他委員必要時,亦得檢附案由提 請召開。
第 6 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通知有關機構派員列席。
第 7 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事項,應報由財政部核定後執行之。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