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 一、綜合監理組,分三科辦事。
  • 二、產險監理組,分三科辦事。
  • 三、壽險監理組,分三科辦事。
  • 四、財務監理組,分三科辦事。
  • 五、秘書室。
  • 六、人事室。
  • 七、政風室。
  • 八、主計室。

第 5 條

綜合監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保險監理政策規劃、統計資料處理與資訊業務聯繫及辦理。
  • 二、消費者保護及保險教育宣導相關事宜之辦理。
  • 三、保險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 四、保險犯罪與洗錢防制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 五、國際與兩岸保險事務、制度之規劃及辦理。
  • 六、專業再保險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 七、保險代理人、經紀人與公證人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 八、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保險業務發展基金與其他有關財團法人之監督及管理。
  • 九、其他有關保險綜合監理事項。

第 6 條

產險監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財產保險財務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 二、財產保險商品之審查與新種財產保險商品之推動及管理。
  •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災害保險等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及保險條款之審查。
  • 四、財產保險業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災害保險等相關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 五、有關財產保險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與相關周邊單位等之監督及管理。
  • 六、財產保險業股權管理與合併之監督及管理。
  • 七、其他有關財產保險監理事項。

第 7 條

壽險監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人身保險財務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 二、人身保險商品之審查與新種人身保險商品之推動及管理。
  • 三、保險商品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 四、有關人身保險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與相關周邊單位等之監督及管理。
  • 五、人身保險業股權管理與合併之監督及管理。
  • 六、其他有關人身保險監理事項。

第 8 條

財務監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保險精算統計與各種準備金之制度規劃及法規研訂。
  • 二、保險業清償能力制度之規劃及管理。
  • 三、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制度之規劃與管理及精算學(協)會之監督。
  • 四、保險業會計制度之規劃及管理。
  • 五、保險業財務、業務報告、預警系統之管理。
  • 六、保險業資金運用制度之規劃及法規研訂。
  • 七、保險業退場機制之規劃、管理與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之監督及管理。
  • 八、其他有關財務監理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 四、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第 11 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第 12 條

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4 條

  • 1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 2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