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金融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 一、研擬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貢獻卓著。
- 二、對有關金融學術與業務之研究、創新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具有重要價值或具體成效。
- 三、研訂金融法規或策劃興革方案,經審定或採行具有重要價值或具體成效。
- 四、對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及管理業務,具有特殊貢獻。
- 五、對促進金融事務國際交流有卓越貢獻。
- 六、其他對金融監理及發展具有卓越事蹟、勞績,足資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