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之擬訂、規劃及執行:
- 一、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金融檢查制度之建立。
- 二、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檢查。
- 三、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海外分支機構之檢查。
- 四、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申報報表之稽核。
- 五、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所報內部稽核報告及內部稽核相關事項之處理。
- 六、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檢查報告之追蹤、考核。
- 七、金融檢查資料之蒐集及分析。
- 八、其他有關金融檢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