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 一、檢查制度組,分四科辦事。
- 二、金控公司組,分四科辦事。
- 三、本國銀行組,分四科辦事。
- 四、地方金融組,分四科辦事。
- 五、證券票券組,分五科辦事。
- 六、保險外銀組,分五科辦事。
- 七、受託檢查組,分四科辦事。
- 八、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 九、人事室。
- 十、政風室。
- 十一、會計室。
- 十二、資訊室。
第 5 條
檢查制度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金融檢查政策與制度之研究及規劃。
- 二、金融檢查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 三、表報稽核與申報資料評等之研究及發展。
- 四、金融機構申報資料之蒐集、整理及分析。
- 五、與其他監理機關之資訊交換相關事宜。
- 六、金融檢查國際事務活動之彙辦。
- 七、金融檢查相關刊物之彙編。
- 八、其他有關檢查制度事項。
第 6 條
金控公司組掌理金融控股公司與其銀行子公司及經指派對其他金融機構之檢查等下列事項:
- 一、檢查手冊與工作底稿之編擬及訂修。
- 二、檢查計畫之研擬及實地檢查(含電腦稽核)之執行。
- 三、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 四、檢查報告之追蹤及考核。
- 五、內部稽核報告之處理。
- 六、國外金融監理機構檢查報告或會計師查核報告之處理。
- 七、總稽核資格之審核。
- 八、檢查參考資料之蒐集及檢查資訊之統計。
- 九、其他有關金融控股公司檢查事項。
第 7 條
本國銀行組掌理非屬金融控股公司之本國銀行、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郵政機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及經指派對其他金融機構之檢查等下列事項:
- 一、檢查手冊與工作底稿之編擬及訂修。
- 二、檢查計畫之研擬及實地檢查(含電腦稽核)之執行。
- 三、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 四、檢查報告之追蹤及考核。
- 五、內部稽核報告之處理。
- 六、國外金融監理機構檢查報告或會計師查核報告之處理。
- 七、總稽核資格之審核。
- 八、檢查參考資料之蒐集及檢查資訊之統計。
- 九、其他有關本國銀行檢查事項。
第 8 條
地方金融組掌理信用合作社改制之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及經指派對其他金融機構之檢查等下列事項:
- 一、檢查手冊與工作底稿之編擬及訂修。
- 二、檢查計畫之研擬及實地檢查(含電腦稽核)之執行。
- 三、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 四、檢查報告之追蹤及考核。
- 五、內部稽核報告之處理。
- 六、國外金融監理機構檢查報告或會計師查核報告之處理。
- 七、總稽核資格之審核。
- 八、檢查參考資料之蒐集及檢查資訊之統計。
- 九、其他有關地方金融檢查事項。
第 9 條
證券票券組掌理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金融公司、期貨業、非屬金融控股公司之票券金融公司及經指派對其他金融機構之檢查等下列事項:
- 一、檢查手冊與工作底稿之編擬及訂修。
- 二、檢查計畫之研擬及實地檢查(含電腦稽核)之執行。
- 三、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 四、檢查報告之追蹤及考核。
- 五、內部稽核報告之處理。
- 六、國外金融監理機構檢查報告或會計師查核報告之處理。
- 七、總稽核資格之審核。
- 八、檢查參考資料之蒐集及檢查資訊之統計。
- 九、其他有關證券票券檢查事項。
第 10 條
保險外銀組掌理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郵政機構簡易人壽保險業務及經指派對其他金融機構之檢查等下列事項:
- 一、檢查手冊與工作底稿之編擬及訂修。
- 二、檢查計畫之研擬及實地檢查(含電腦稽核)之執行。
- 三、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 四、檢查報告之追蹤及考核。
- 五、內部稽核報告之處理。
- 六、國外金融監理機構檢查報告或會計師查核報告之處理。
- 七、總稽核資格之審核。
- 八、檢查參考資料之蒐集及檢查資訊之統計。
- 九、其他有關保險外銀檢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