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 1本會委員會議以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2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代理主任委員職務之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 3本會委員會議,得邀請學者、專家及與主要議題有關之其他機關或事業派員列席,提供諮詢、陳述事實或報告。
第 5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 五、列席本會委員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督辦。
-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7 條
本會設下列處、室:
- 一、綜合規劃處,分三科辦事。
- 二、法律事務處,分二科辦事。
- 三、國際業務處,分二科辦事。
- 四、資訊服務處。
- 五、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 六、人事室。
- 七、政風室。
- 八、會計室。
第 8 條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 一、年度施政方針、年度施政計畫、中程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案計畫之研擬、規劃及協調。
- 二、施政報告、重大個案計畫之管制、考核及評估。
- 三、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研析、推動及管考。
- 四、金融制度與監理政策之研擬及建議。
- 五、金融市場發展趨勢之研究。
- 六、金融業務之研究發展及改進。
- 七、金融動態之資訊蒐集及分析。
- 八、本會出版品之規劃、執行、審核及評估。
- 九、其他有關金融制度規劃、研究分析及跨單位之綜合規劃事項。
第 9 條
法律事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 一、金融監理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研議及審查。
- 二、金融監理法規疑義之研議、闡釋及研究。
- 三、金融監理法規之蒐集、整理及編譯。
- 四、金融監理法規異動之通報、統計及查核。
- 五、會計師懲戒覆審案件之整理、提報及決定書之彙整。
- 六、訴願案件之整理、提報及決定書之彙整。
- 七、其他有關本會之法律事務。
第 10 條
國際業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 一、國際金融組織參與之規劃、聯繫、協調及執行。
- 二、各國金融監理合作之聯繫及協調。
- 三、國際金融監理法令、制度等資料之蒐集及研究。
- 四、重大國際金融計畫專案研究與推動及重要國際資訊陳報。
- 五、國際金融宣傳及國際媒體聯繫。
- 六、本會與我國金融市場之外文宣導資料、外文政策說帖、首長外文講稿之研擬及重要外賓訪問接待事宜。
- 七、駐外金融工作人員之管理。
- 八、國際會議之舉辦。
- 九、其他有關國際金融事項。
第 11 條
資訊服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 一、本會資訊作業計畫及預算之整體策略規劃。
- 二、本會資訊政策及治理。
- 三、本會資訊統計與保險資訊之研究分析、規劃及推動。
- 四、本會資訊業務之綜合規劃、管理及審議。
- 五、本會與所屬機關資訊安全之推動、督導及執行。
- 六、本會與所屬機關個人資料保護、政府資訊公開政策之落實及相關資訊服務管理制度之推動。
- 七、本會與所屬機關行政資訊服務規劃、管理、推動、資訊標準擬訂及金融市場電子公文交換。
- 八、本會與所屬機關共用資訊資源之規劃、管理及資訊業務服務之支援。
- 九、資訊專題演講與教育訓練之規劃及辦理。
- 十、其他有關資訊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