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法規制度組,分三科辦事。 二、本國銀行組,分三科辦事。 三、信用合作社組,分三科辦事。 四、信託票券組,分三科辦事。 五、外國銀行組,分三科辦事。 六、金融控股公司組,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會計室。 十一、統計室。 十二、資訊室。
第 5 條
法規制度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及不屬其他各組掌理相關子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二、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公司治理制度之規劃。 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四、動產擔保交易法、票據法及其相關子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五、洗錢防制法授權規定及相關配合事項之研擬。 六、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及相關配合事項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七、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財務、業務資訊揭露規範之研擬。 八、其他有關法規制度事項。
第 6 條
本國銀行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非金融控股公司轄下一般銀行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二、銀行公會及財團法人臺灣金融研訓院之督導。 三、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與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之監督及管理。 四、銀行負責人資格條件、發行金融債券、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國內、外分支機構之管理、非營業用辦公場所及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管理等銀行法相關規定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五、金融機構之安全維護事宜。 六、會同交通部督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匯兌業務。 七、其他有關本國銀行事項。
第 7 條
信用合作社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所監督、管理機構之消費者保護政策制度之訂修。 二、銀行業消費者金融知識推廣教育之規劃。 三、本局所監督、管理機構之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及契約範本之規劃、訂修。 四、受理各銀行重大偶發事件之通報。 五、存款保險條例與其相關子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管理及考核。 六、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與該基金之規劃及執行。 七、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市場機制之規劃與公正第三人之管理及考核。 八、信用合作社改制商業銀行之監督及管理。 九、信用合作社法及其相關子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十、信用合作社、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之監督及管理。 十一、其他有關信用合作社事項。
第 8 條
信託票券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及其相關子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二、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三、中小企業銀行改制之商業銀行、非金融控股公司轄下之票券金融公司、工業銀行、信用卡業務機構與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之監督及管理。 四、短期票券、信託、證券化業務、信用卡、現金卡與電子票證資訊之蒐集及制度之研究。 五、票券公會、信託公會之督導。 六、票券集中保管結算交割制度之規劃及管理。 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機制之督導。 八、其他有關信託票券事項。
第 9 條
外國銀行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子行及代表人辦事處之監督及管理。 二、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及分行之審查及管理。 三、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及其相關子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四、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五、管理外匯條例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六、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七、銀行辦理財富管理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八、國際金融事務之處理。 九、國際金融監理制度與情勢發展之蒐集、調查及研究。 十、其他有關外國銀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