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至十五人,其中七人,由財政部政務次長或常務次長、金融 司司長、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主任、中央銀行業務局局長、臺 灣省財政廳廳長、中華民國銀行公會理事長、交通部郵政儲金匯業局局長 兼任之,其餘由主任委員就其他相關機關 (構) 代表或已捐贈基金之本國 銀行總經理 (局長) 中選聘之,並得聘學者,專家二至三人。
第 4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 集並主持之,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審議下列事項: 一、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 二、重要決策、工作方針及工作計畫之審定事項。 三、基金預算與決算之審核事項。 四、重要規章之審定事項。 五、高級人事任免之審定事項。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 5 條
本會為推動國內金融資訊自動化,設立金融資訊服務中心,置總經理一人 ,秉承主任委員之命及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綜理中心業務;副總經理二人 襄助總經理處理中心業務。總經理、副總經理均由主任委員提請委員會同 意後聘請之。
第 7 條
研究開發部職掌如左: 一、跨行業務系統之研究開發及有關事項。 二、跨行業務系統之設計及維護事項。 三、跨行業務系統有關之教育訓練及技術支援事項。 四、金融資訊體系作業制度標準化之研擬、軟體交流及有關事項。 五、金融機構業務自動化計畫之審議及有關事項。 六、協助基層金融業務自動化有關事項。 七、其他有關研究開發事項。
第 8 條
業務推展部職掌如左: 一、各項經營計畫之研擬及考核事項。 二、跨行業務營運有關事項。 三、跨行業務之推廣事項。 四、跨行業務規章之訂定與修正事項。 五、跨行業務輸出入資料及媒體之審核與管制事項。 六、其他有關業務推展事項。
第 9 條
資料處理部職掌如左: 一、金融資訊網路系統之軟體開發、建置、控管、維護及技術支援事項。 二、作業系統之建置、控管及維護事項。 三、自動化作業機器及相關設備之操作、維護與管理事項。 四、其他有關資料處理事項。
第 11 條
管理部職掌如左: 一、印信典守事項。 二、文電之收發及檔卷之管理事項。 三、議事及文書有關事項。 四、庶務、出納及員工薪給發放事項。 五、公共關係事項。 六、固定資產之管理事項。 七、工程營繕及維護事項。 八、有關管理之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