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金融資訊服務中心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規定訂
定之。

第 2 條

金融資訊服務中心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財政部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由主任
委員就委員中選聘之。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至十五人,其中七人,由財政部政務次長或常務次長、金融
司司長、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主任、中央銀行業務局局長、臺
灣省財政廳廳長、中華民國銀行公會理事長、交通部郵政儲金匯業局局長
兼任之,其餘由主任委員就其他相關機關 (構) 代表或已捐贈基金之本國
銀行總經理 (局長) 中選聘之,並得聘學者,專家二至三人。

第 4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
集並主持之,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審議下列事項:
一、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
二、重要決策、工作方針及工作計畫之審定事項。
三、基金預算與決算之審核事項。
四、重要規章之審定事項。
五、高級人事任免之審定事項。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 5 條

本會為推動國內金融資訊自動化,設立金融資訊服務中心,置總經理一人
,秉承主任委員之命及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綜理中心業務;副總經理二人
襄助總經理處理中心業務。總經理、副總經理均由主任委員提請委員會同
意後聘請之。

第 6 條

金融資訊服務中心得設左列單位:
一、研究開發部。
二、業務推展部。
三、資料處理部。
四、安全控管部。
五、管理部。

第 7 條

研究開發部職掌如左:
一、跨行業務系統之研究開發及有關事項。
二、跨行業務系統之設計及維護事項。
三、跨行業務系統有關之教育訓練及技術支援事項。
四、金融資訊體系作業制度標準化之研擬、軟體交流及有關事項。
五、金融機構業務自動化計畫之審議及有關事項。
六、協助基層金融業務自動化有關事項。
七、其他有關研究開發事項。

第 8 條

業務推展部職掌如左:
一、各項經營計畫之研擬及考核事項。
二、跨行業務營運有關事項。
三、跨行業務之推廣事項。
四、跨行業務規章之訂定與修正事項。
五、跨行業務輸出入資料及媒體之審核與管制事項。
六、其他有關業務推展事項。

第 9 條

資料處理部職掌如左:
一、金融資訊網路系統之軟體開發、建置、控管、維護及技術支援事項。
二、作業系統之建置、控管及維護事項。
三、自動化作業機器及相關設備之操作、維護與管理事項。
四、其他有關資料處理事項。

第 10 條

安全控管部職掌如左:
一、金融資訊系統之功能測試及有關事項。
二、金融資訊系統之安全管制事項。
三、電腦稽核制度之建立及推動事項。
四、其他有關安全控管事項。

第 11 條

管理部職掌如左:
一、印信典守事項。
二、文電之收發及檔卷之管理事項。
三、議事及文書有關事項。
四、庶務、出納及員工薪給發放事項。
五、公共關係事項。
六、固定資產之管理事項。
七、工程營繕及維護事項。
八、有關管理之其他事項。

第 12 條

金融資訊服務中心置經理五人;專門委員一至二人;副經理五人;研究員
、高級工程師或高級專員四至七人;科長或中級專員八至十人;初級專員
、領組或工程師十三至十六人;辦事員、助理工程師六至十二人;助理員
、技術員或練習員六至八人;雇員二至四人,均由總經理約聘 (僱) 或洽
有關機關調兼之,其員額依預算書所列為準。

第 13 條

金融資訊服務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各一人,辦理人事管理及人
事查核事項。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就金融資訊服務中心所訂員額派充之。

第 14 條

金融資訊服務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就金融資訊服務中心所訂員額派充之。

第 15 條

金融資訊服務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聘用顧問一至三人,襄贊業務諮詢、
工程技術、法律等事項,由總經理聘請之。

第 16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標準支給出席費。

第 1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