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
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金門、馬祖地區除依本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劃定之管制區域外,開放觀光
。
前項依法令劃定之管制區域,有開放觀光需要時,由當地縣政府衡酌地區
交通運輸與觀光旅遊設施情形,洽請當地最高司令部陳報國防部會同交通
部、內政部等相關部會檢討逐步開放,並公告之。

第 3 條

人民赴金門、馬祖地區觀光,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入出手續。
前項觀光人數之限制,由當地縣政府依該地區交通、食宿發展狀況及天然
資源與環境品質條件定之。

第 4 條

人民於金門、馬祖地區觀光期間,應遵守當地有關法令規定,遇戰事時,
應受當地最高司令部之管制。

第 5 條

金門、馬祖地區開放觀光地點在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或要塞堡壘地帶內者
,其範圍、時間、路線,應由當地最高司令部選定。
前項地點,非經當地最高司令部許可,不得為攝影或描繪。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