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處理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施行期間,已受理申辦未登記土地總登記有關事宜,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土地總登記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 一、未登記土地界址糾紛調處事項。
  • 二、未登記土地總登記權利糾紛調處事項。
  • 三、其他有關土地總登記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均為無給職,由左列人員組成之,並由縣長為召集人,於開會時擔任主席。縣長未能出席時,由主任秘書擔任主席;主任秘書亦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 一、縣長及主任秘書。
  • 二、縣議會代表一人。
  • 三、民政局局長。
  • 四、地政事務所主任。
  • 五、地方公正人士一人。
  • 六、土地所在地之鄉(鎮)長。
  • 七、土地所在地之鄉(鎮)調解委員會主席。
  • 八、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尊老一人。

第 4 條

本會委員由縣政府遴聘之,開會時應親自出席,共須有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 5 條

本會委員對其具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行迴避。

第 6 條

本會幕僚工作,由縣政府指派人員處理。

第 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