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之對象,為戰地政務終止前,年滿十六歲至未滿五十五歲之男 子及年滿十六歲至未滿三十五歲之婦女,設籍在金門馬祖地區且參加或被 徵召服行各種訓練、演習或軍事勤務之自衛隊員。 前項自衛隊員已死亡者,其補償金由其繼承人請領。
第 4 條
前條補償委員會置委員十四人至十七人,均為無給職,由左列人員組成之 ,並以縣長為主任委員,召集會議。 一、縣長。 二、主任秘書。 三、縣政府民政局、警察局、主計室代表各一人。 四、縣議會代表一人。 五、鄉 (鎮) 長四人至五人。 六、社會公正人士一人至三人。 七、內政部代表一人。 八、國防部代表一人。 九、福建省政府代表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