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營業稅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係指經營非專屬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收入。

第 3 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如下:
  • 一、銀行業:
    • (一)代理收付款項手續費收入。
    • (二)受託經理金融資產以外之各種財產業務收入。
    • (三)買賣金銀、金幣、銀幣收入。
    • (四)辦理信用卡手續費收入。
    • (五)經營動產、不動產、保管箱等出租及買賣業務收入。
    • (六)應收帳款收買業務收入。
    • (七)金融諮詢、顧問服務業務收入。
    • (八)代售印花稅票、統一發票手續費收入。
    • (九)銷售出版品收入。
    • (十)其他非專屬銀行業之收入。
  • 二、保險業:
    • (一)經營動產、不動產出租及買賣業務收入。
    • (二)銷售出版品收入。
    • (三)其他非專屬保險業之收入。
  • 三、信託投資業:
    • (一)代理收付款項手續費收入。
    • (二)受託經理金融資產以外之各種財產業務收入。
    • (三)買賣金銀、金幣、銀幣收入。
    • (四)辦理信用卡手續費收入。
    • (五)經營動產、不動產、保管箱等出租及買賣業務收入。
    • (六)應收帳款收買業務收入。
    • (七)金融諮詢、顧問服務業務收入。
    • (八)代售印花稅票、統一發票手續費收入。
    • (九)受託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收入。
    • (十)擔任公司重整監督人收入。
    • (十一)銷售出版品收入。
    • (十二)其他非專屬信託投資業之收入。
  • 四、證券業:
    • (一)經營動產、不動產出租及買賣業務收入。
    • (二)銷售出版品收入。
    • (三)其他非專屬證券業之收入。
  • 五、期貨業:
    • (一)經營動產、不動產出租及買賣業務收入。
    • (二)銷售出版品收入。
    • (三)其他非專屬期貨業之收入。
  • 六、票券業:
    • (一)經營動產、不動產出租及買賣業務收入。
    • (二)有關企業財務之諮詢服務業務收入。
    • (三)銷售出版品收入。
    • (四)其他非專屬票券業之收入。
  • 七、典當業:
    • (一)銷售流當品收入。
    • (二)其他非專屬典當業之收入。

第 4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