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貸款採銀行承兌或貼現方式辦理,凡依法登記之工商企業,其會計紀錄 完整,財務結構健全,業務經營正常,並與銀行往來情形良好者,得提供 應收客帳為副擔保,向銀行申請本貸款。 前項所稱「應收客帳」係指會計科目中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兩 者而言。
第 5 條
工商企業提供本辦法第二條所稱之「應收票據」申請貼現者,應就其提作 副擔保之應收客帳開列清單,隨附所收遠期票據,送由銀行於貸款核定後 ,委託保管託收,在貸款未償清前,銀行對其委託保管託收票據,得於票 載到期日逕行提示,並得於收妥後扣抵其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