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銓敘部 (以下簡稱本部) 依訴願法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設訴願審議委
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處理訴願事件。

第 2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人至十四人,執行秘書一人、秘書或幹事一
八。

第 3 條

主任委員由部長指派次長一人兼任;委員由部長指派本部高級職員兼任;
執行秘書、秘書或幹事由部長指派本部職員中熟諳法令者兼任。

第 4 條

主任委員綜理訴願事件之分配及審議事項。

第 5 條

委員負責訴願事件之審查及審議事項。

第 6 條

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掌理左列事項:
一、本部司、室、移送訴願事件之登記、程序審查及簽擬。
二、會議議事及紀錄事項。
三、訴願案卷之整理及保管。
四、臨時交辦事項。
秘書或幹事協助執行秘書辦理前項業務。

第 7 條

本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另訂之。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的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