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銓敘部處務規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1
    銓敘部部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出席人員為部長、次長、主任秘書、參事、各司室會主管及其他簡任級人員。並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
  • 2
    本會議由部長主席。部長因事不能出席時,指定次長主席。
  • 3
    本會議應出列席人員,因事不能出列席時,應先請假。出席後如須離席,應經本席許可。

第 3 條

本會議由部長適時召集之。

第 4 條

  • 1
    各司室會提案,陳奉核定後,應於會議一星期前,送秘書室編列議程,陳請部長核可後,於會議二日前,印送出列席人員。
  • 2
    遇有特要事項,出席人員經主席許可,得臨時動議。

第 5 條

  • 1
    本會須有法定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2
    本會議紀錄於下次會議時宣讀之,如認為有遺漏舛錯,得由主席徵得出席人員同意後更正之。

第 6 條

本會議報告事項如左:
  • 一、宣讀前次會議紀錄。
  • 二、會議決議及交辦事項執行情形。
  • 三、其他有關部務之重要事項。

第 7 條

本會議討論事項如左:
  • 一、本部施政方針事項。
  • 二、本部工作計畫事項。
  • 三、本部預算、決算事項。
  • 四、本部法規事項。
  • 五、部次長交議事項。
  • 六、其他有關銓敘行政之重要事項。

第 8 條

討論事項有審查必要時,由主席指定人員審查之。

第 9 條

本會議紀錄,陳請部長核定後,儘速印送各單位及出席人員。

第 10 條

會議紀錄應記載左列事項:
  • 一、會議次數、時間及地點。
  • 二、主席姓名。
  • 三、出席、列席、請假、缺席人姓名。
  • 四、紀錄人姓名。
  • 五、報告事項。
  • 六、討論事項。
  • 七、臨時動議。
  • 八、其他應行紀錄事項。

第 11 條

本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內容之屬於機密事件,應嚴守秘密。

第 12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