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銓敘部部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出席人員為部長、次長、主任秘書、參事、各司室會主管及其他簡任級人員。並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
- 2本會議由部長主席。部長因事不能出席時,指定次長主席。
- 3本會議應出列席人員,因事不能出列席時,應先請假。出席後如須離席,應經本席許可。
第 5 條
- 1本會須有法定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2本會議紀錄於下次會議時宣讀之,如認為有遺漏舛錯,得由主席徵得出席人員同意後更正之。
第 2 條
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