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銓敘部銓敘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會議規則,依銓敘部處務規程第 十五條第二項訂定之。
第 2 條
本會會議由主席召集之。每星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 3 條
本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議案之表決,得以舉手或投票方式行之。 出席委員如對決議仍持不同意見時,得以書面理由送請主席列入紀錄備查 。
第 4 條
委員不得無故缺席會議,非經主席許可,不得退席。
第 5 條
本會審查案件,分為分組審查案件與提案討論案件兩種,分別處理之。 案件內容涉及認事用法之疑義者,主管司應以提案討論案件提本會會議討 論。提案表式如附表。
第 6 條
分組審查案件,應由該分組審查委員共負複核全責,遇有疑問,須與主管 司協商處理或向本會提出書面報告。 前項分組審查委員之編組名單,由主席排訂並指定令組委員。 分組審查案件經分組審查委員複核後,由本會定期統計,於會議時報告。
第 7 條
提案討論案件之性質繁複須慎重研究者,主席得於該案件提出本會會議後 指定委員若干專案審查,製具審查報告,送本會會議討論,專案審查委員 ,除於專案審查時聲明保留發言權者外,在本會會議應避免提出反對原審 查結果之意見。 前項專案審查委員之編組名單,由主席排定並指定召集人。
第 8 條
本會委員在會議發言之內容不得逾越案件範圍,一次以五分鐘為限,經主 席許可後得延長之。主席得視議程進行情形宣布停止討論。 前項發言時間,由主席指定專人計時。
第 9 條
提案討論案件未奉核定前不得洩漏,其經本會會議決議須簽報部長核示者 ,主管司應就事實及引用法規詳加分析,儘速處理,並將結果提出本會會 議報告。
第 10 條
本會委員與審查案件當事人有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關係者,於分 組審查及提案討論審議時均應迴避。
第 11 條
本會審查案件經複核決議後,加蓋本會會章,依有關規定程序處理。
第 12 條
本會會議紀錄及文書保管事項,由總幹事、幹事負責處理。 會議紀錄由主席核定,並於下次會議時宣讀。
第 13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