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及符號定義如下: 一、戴奧辛:指兩個氧原子連結一對苯環類化合物之多氯二聯苯戴奧辛(Polyc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s)及一個氧原子連結一對苯環類化合物之多氯二聯苯喃(Polychlorinated dibenzo- furans)。 二、I-TEF(International Toxicity Equi-valency Factor):國際毒性當量因子,國際上計算戴奧辛濃度之毒性權重。 三、TEQ(Toxicity Equivalency Quantity of 2,3,7,8-tetrac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毒性當量,計算戴奧辛毒性濃度之方式。 四、新設燒結工場:指本標準發布日起設立之燒結工場。 五、既存燒結工場:指本標準發布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之燒結工場。但因有關設備之更換或擴增致戴奧辛排放量增加達操作許可證記載之年許可排放量百分之十以上者,以新設燒結工場論。
第 5 條
本標準規定值如下: ┌──────┬───────┬─────────┐ │污 染 源 │排放標準值 │ 施 行 日 期 │ │ │(ng-TEQ/N m3)│ │ ├──────┼───────┼─────────┤ │ │二.○ │ 九十五年一月一日│ │既存燒結工場├───────┼─────────┤ │ │一.○ │ 九十七年一月一日│ ├──────┼───────┼─────────┤ │新設燒結工場│○.五 │ 發布日 │ └──────┴───────┴─────────┘ 前項標準值之濃度以毒性當量(TEQ) 表示,係由測得附表所列各項戴奧辛污染物濃度乘以其國際毒性當量因子(I-TEF)之總和計算之;採樣及測定應達三次以上並取算術平均值,每次採樣時間應間隔一小時以上。
第 6 條
燒結工場排氣煙道中戴奧辛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並以排氣含氧量十五%為參考基準,校正公式如下: 21-15 C = ─────.CS 21-Os C:指經含氧量參考基準校正之污染物濃度,單位為 ng-TEQ/Nm3。 CS:指依測定方法測得,未經含氧量參考基準校正之污染物濃度,單位為ng-TEQ/Nm3。 Os:指排氣中含氧量實測值。其大於二○%者,以二○%計算。
第 7 條
燒結工場冶煉過程中集塵設備入口廢氣溫度,應在攝氏二○○度以下,並應具備即時顯示之廢氣溫度監測設施。 前項燒結工場正常運作時之戴奧辛污染防制設備應維持最近一次採樣分析,符合戴奧辛排放標準期間之操作條件。其操作條件有變更時,應重新進行戴奧辛採樣分析,以調整其操作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