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及符號定義如下: 一、戴奧辛:指兩個氧原子連結一對苯環類化合物之多氯二聯苯戴奧辛(Polychlorinateddibenzo-p-dioxins)及一個氧原子連結一對苯環類化合物之多氯二聯苯喃(Polychlorinated dibenzofurans)。 二、I-TEF(International Toxicity Equivalency Factor):國際毒性當量因子,國際上計算戴奧辛濃度之毒性權重。 三、TEQ(Toxicity Equivalency Quantity of、2,3,7,8-tetra-chlori-nateddibenzo-p-dioxin):毒性當量,計算戴奧辛毒性濃度之方式。 四、新設高溫冶煉設施: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設立之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 五、既存高溫冶煉設施: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之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但更換或擴增設備致戴奧辛排放增量達操作許可證年許可排放量百分之十者,以新設高溫冶煉設施論。
第 5 條
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戴奧辛排放標準如下: ┌────────┬───────┬─────────────┐ │ 污染源 │排放標準值 │施 行 日 期│ │ │(ng-TEQ/Nm3)│ │ ├────────┼───────┼─────────────┤ │既存高溫冶煉設施│ 9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 │ ├───────┼─────────────┤ │ │ 1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 │ ├────────┼───────┼─────────────┤ │新設高溫冶煉設施│ 0.4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 └────────┴───────┴─────────────┘
第 6 條
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煙道排氣中戴奧辛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標準值之濃度以毒性當量(TEQ)表示,係由測得附表所列各項戴奧辛污染物濃度乘以其國際毒性當量因子(I-TEF)之總和計算之;採樣及測定應達三次以上並取算術平均值,每次採樣時間應間隔一小時以上。
第 7 條
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之集塵設備入口廢氣溫度,應在攝氏二○○度以下,並應具備即時顯示之廢氣溫度監測設施。未能低於攝氏二○○度者,得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可後,以其他操作條件替代。 前項高溫冶煉設施之戴奧辛污染防制設備,應維持最近一次採樣分析符合第五條所定標準下之操作條件。其操作條件有變更者,應重新進行戴奧辛採樣分析,以調整其操作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