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選擇路線,除注意坡度、曲線之適宜及建築費之減省外,並應考慮下列事項: 一、施工之難易。 二、需時之長短。 三、維時費及行車費用之多寡。 四、地質情形之良寙。 五、與其他交通水利設施之配合。 六、預留將來改良與擴充之餘地。
第 13 條
平面圖應表示下列事項: 一、導線及其里程與方向。該方向以磁針北為準。 二、路線。計畫路線與踏勘導線相距甚遠,應用虛線將路線劃出。 三、等高線。用五公尺或十公尺之等高線將地形大略表出。 四、村鎮及地名。 五、河流名稱及方向。 六、森林及耕種情形。 七、原有交通情形。
第 14 條
縱剖面圖應表示下列事項: 一、導線之里程及其縱剖面。 二、計畫路線高度與踏勘導線如相差甚遠,應將路線縱剖面用虛線畫出,必要時並應在圖上將路線情形詳細註明。 三、村鎮地名及其高度。 四、重要橋樑之長度及其河名。 五、重要隧道之長度及其山名。 六、較長之大坡度。
第 17 條
踏勘圖件應加封面記明下列事項: 一、某區某線某段踏勘圖。 二、某處至某處共長若干公里。 三、比例尺。平面圖二萬五千分之一,縱剖面圖長度二萬五千分之一,高度五千分之一。 四、踏勘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開始○○年○○月○○日勘竣。 五、踏勘者某區某踏勘隊隊長及隊員姓名。
第 18 條
踏勘時應填下列各表: 一、河流概況表。 二、山脈概況表。 三、橋樑表。 四、隧道表。 五、車站長。 六、土石方概算表。 七、坡度曲線概算表。 八、沿線經濟調查表。 九、沿線運輸情況表。 十、沿線材料工價調查表。 十一、沿線地質調查表。
第 20 條
踏勘完畢,應就下列事項編製總報告,複印二份連同圖底及沿途所攝相片,報送交通部: 一、踏勘工作情形。 二、路線工作情形。並附平面圖及第十八條第一表至第七表。 三、沿線經濟情形。並附第十八條第八表至第十表。 四、比較線概況。並附第十八條第十一表。 五、建築費概算。 六、踏勘結論。
第 21 條
總報告應加封面,其款式如下: 一、某區、某線、某段踏勘總報告。 二、某處至某處共長若干公里。 三、踏勘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開始○○年○○月○○日勘竣。 四、踏勘隊長署名簽章。
第 28 條
導線交叉點之木樁應書(IP)之號數、線別公里公尺數,並應將該地點之位置詳細記載,以便查尋。例如:(IP)15,A,5○×923.58,(IP)15指第十五號交叉點,A指線別,五十指公里數*923.58指公尺數。
第 48 條
平面圖比例尺為二千分之一,以數位檔案儲存並繪製於寬七十五公分之圖紙上,每張圖紙,以相當於路線約廿公里之長度為限。選定之中線須用粗虛線表示,測量時所經之導線,應以較細之實線表示,定線測量之中線,以較粗之實線表示。其他地形表示法如圖一。
第 51 條
平面圖除地形外,並應表示下列事項如附圖一、二: 一、建築物。 二、地名、村名、省界、縣界。 三、森林及耕種情形。 四、河流名稱、方向。 五、測量時經緯儀所經之導線及其方向里程。 六、測量時所定之水平標點。 七、紙上選定之中線及其方向里程。 八、選定中線上曲線之起點(TC)、終點(CT)、轉向角(△)、半徑(R)度數(D) 、切線長度(TL)及曲線長度(CL)。 九、車站中心點里程。
第 54 條
縱剖面圖應就選定路線表示下列事項如圖三: 一、地面縱剖面。 二、路基縱剖面坡度及豎曲線。 三、曲線長度、度數或半徑。 四、橋樑涵洞及其類型與跨度。 五、隧道及其長度。 六、公路交叉處。 七、車站中心點。 八、地質情形。 九、與路線相交之河流,其低水位,平常水位,普通洪水位及最大洪水位。 十、與路線平行之可流,其普通洪水位及最大洪水位。 十一、水平標點。 十二、堤垣護岸等。
第 57 條
縱剖面圖之比例尺,長度為十萬分之一,高度為二千之一,並表示下列事項: 一、路線縱剖面,地面縱剖面及公里數。 二、重要地名。 三、百分之○.五以上之坡度。 四、四度以上之曲線。 五、車站中心點。 六、隧道及其長度。 七、大橋及其長度。
第 59 條
初測時應填下列各表: 一、土石方數量表。 二、橋樑及涵洞表。 三、隧道表。 四、堤垣護岸表。 五、車站及其他建築物表。 六、坡度表。 七、曲線表。 八、水平標點表。 九、平交道表。 十、沿線地質調查表。
第 61 條
初測完畢,應就下列事項由測量隊隊長將各種圖表報告及概算等,彙編總報告,複印二份,連同沿途所攝相片報請查核: 一、初測工作情形。 二、路線工程情形、概算及第五十九條各表。 三、沿線經濟、運輸情況及材料工價等情形。 四、比較線概況。 五、初測結論。 初測如與定測同時進行,應根據定測結果,編製詳細預算,並報送定測總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