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1
    參加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者,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
  • 2
    前項報名費,基於推廣閩南語及教育宣導之需,報名費減半收費為新臺幣二百五十元;十九歲以下考生免收報名費。

第 3 條

補發及換發考試合格證書,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二百元。

第 4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