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闈場門窗應加貼經機要組組長簽名或蓋章之闈場封條後,由機要組組長會 同試務機關政風人員封鎖,門窗鑰匙由機要組組長保管,並派警衛執行門 禁。 前項闈場門窗封條及其他安全管理事宜,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 監試委員得查驗之。
第 6 條
闈場除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監試委員、試務機關首長外,其他 人員未經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許可,不得出入。 各組召集人及命題或審查委員,必要時得進入闈場協助典 (主) 試委員長 或主任委員決定試題,並應遵守前條之規定。取題人員應憑取題證於闈場 指定處所領取試題。
第 7 條
工作人員發生疾病或其他特殊事故時,由機要組組長報請典 (主) 試委員 長或主任委員斟酌情形處理。須出入闈場時,應由試務機關政風單位派員 隨行,並不得洩漏闈場任何機密。 遇有急迫情形時,機要組組長得先行處理。
第 8 條
入闈期間遇有地震、火災、空襲或其他緊急事故,有危害工作人員生命、 身體健康之虞時,機要組組長應視危急情況,指定專人保管原題,並將人 員疏散撤離至安全地區。其因而不能進行考試時,依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 理規定處理之,並將處理情形報告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及監試委 員。
第 9 條
入闈期間,工作人員應遵守下列各款規定: 一、除指定之有關工作人員外,任何人不得窺閱、抄錄或檢藏原題或試題 。 二、闈場門窗及封條未經許可不得開啟或撕毀。 三、在工作場所或在餐廳用膳時,應衣著整齊,並不得於指定場所外吸煙 。 四、按分配舖位住宿,並注意內務之整理。 五、各種機器及資訊設備,除指定之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任意使用 。 六、廚房應經常保持整潔,剩菜殘羹須每餐清理。 七、除總務人員外,其他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廚房,司廚人員亦不得進入工 作場所。 八、出闈時,應將食品、垃圾予以清理並置放於指定場所。